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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推動漁業提質增效與綠色發展
21日,漁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此次修訂旨在更好地統籌養殖業、捕撈業的發展,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推動漁業實現提質增效與綠色發展。
據悉,現行漁業法于1986年制定并實施。在過去的時間里,它對于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形勢的變化,現行漁業法逐漸暴露出一些與新形勢下漁業發展實際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因此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修訂草案共有7章88條,從多個方面對現行漁業法進行了修改,涵蓋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嚴格漁業捕撈管理、加強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以及強化漁業監督管理等內容。
具體而言,在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支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養殖模式,鼓勵開展生態增殖養殖,并建立養殖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同時,加強對養殖者權益的保護,明確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養殖證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此外,強化養殖生產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
在嚴格漁業捕撈管理方面,修訂草案完善了捕撈強度控制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捕撈能力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同時,規范漁船捕撈作業活動,規定漁船不得超越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的航區航行和作業等。
在加強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加強對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規定國家建立水產種質資源庫,明確國家對水產種質資源享有主權,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名錄制度,進一步強化水產種質資源進出口管理。完善休禁漁區、休禁漁期制度,禁止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禁止漁業船舶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航行、停泊等。
除此之外,修訂草案增設了“監督管理”一章,對漁業執法機構和海警機構的執法職責,以及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漁船進出港管理、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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